2017-02-06

「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於105年12月28日召開之第50次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部研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報審查之「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通部並於106年1月24日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上開修正,自該日起生效。上開修正重點,係修改應記載事項第4點「旅客訂房費用繳交」規定,增訂旅客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業者得將定金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並修改應記載事項第5點「旅客解約配套措施」規定,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的解約配套處理方式,如依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或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及修改應記載事項第8點「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規定,修正業者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對於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倘無法履行訂房契約係業者故意所造成,則應該賠償消費者約定房價總金額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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