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6
釋字第746號解釋:滯納金加算利息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6年2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關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關於逾期繳納遺產或贈與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難認有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之情。惟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部分,雖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然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則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故應自釋字第746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即民國106年2月24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對此表示,目前無法確實估計該大法官解釋將實際影響稅捐徵收之件數及金額。而財政部賦稅署長則表示,包括營業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等亦有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計算方式,賦稅署將與法制處一同檢討。而關於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之貫徹問題,財政部賦稅署長亦表示目前業通知各國稅局、行政執行署調整欠稅計算方式,若尚未執行之遺贈稅欠稅案,應可即改依大法官釋字第746號之意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