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7
我國將列管現任及卸任政務官及與其關係密切之人以防制洗錢
總統府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8日公佈「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並預計於106年6月28日起施行(下稱修正條文),依修正條文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並於修正條文第7條第4項明定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行政院為統籌整合國家整體政策方針、執行國家風險評估,並督導各相關部會推動修法與政策,於106年3月16日成立行政院級的「洗錢防制辦公室」,透過專責辦公室之方式,培訓中央部會人員,並推動及統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籌備作業第三輪相互評鑑籌備工作,以提升我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效能。洗錢防制辦公室於日前表示,就修正條文第7條第3項規定對於擔任政治性職務人員而列管之範圍,目前規劃就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政務官層級以上的現任、卸任官員,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皆須列管,且列管無期限,相關辦法預計於106年4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