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認為博達公司經營階層涉嫌透過虛增業績、國外交易套取資金等方式掏空公司
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93年7月16日公布博達公司掏空資產案調查報告,指出博達公司經營階層涉嫌透過虛增業績、國外交易套取資金,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等罪責。
依金管會之報告,博達公司自89年起陸續新增五大銷貨代理商,涉嫌藉假銷貨虛增業績,而銷貨比重逐年提高,並以不實的應收帳款,向國外銀行融資獲取資金,美化其財務報表。另一方面,博達公司提供銀行存款對第三人保證,並透過國外交易討取公司資金,但此均未依內控評估作業程序辦理,各期公告之財務報表都沒有相關的記載或揭露。此外,博達公司更將限制動支的銀行存款列為現金,使外界以為其財務狀況健全,博達公司之財務報表及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申請文件等,均可能設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為因應博達公司風暴所掀起的金融相關法規檢討,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已經提出未來檢討改進措施:
一、 法令改革方面
1. 修改證券交易法
(1) 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雙軌制,公開發行公司得選擇由三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或設置監察人。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中至少四分之一為獨立董事,同時關係人(如配偶、受僱人)董事不得超過半數。
(3) 董事會至少須設五席董事,強制公司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落實董事會運作。
(4) 增訂「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為不法炒作。
(5) 明訂財務報表須經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簽名,並出具聲明承諾。
(6) 董監事或經理人卸任後六個月,如透過內線買賣股票,仍認定為內線交易。
2. 修改會計師法
(1) 增訂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
(2) 會計師如承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有疏失,將加重處罰。
(3) 增訂如會計師從事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其獨立性時,其即不能承接財務報告之查核、核閱工作。
(4) 強制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責任保險,以作為責任準備金。
二、 強化專業功能提升市場自律機能\
1. 落實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複核功能\
2. 強化承銷商專業能力,並作差異化管理
3. 增加律師專業功能,強化募資案件品質
三、 行政管理改進措施
1. 強化上市上櫃審議制度
2. 均衡管理國內外募資案件
3. 檢討證券承銷商配售方式之合理化
4. 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監理機制即時動態調整
5. 督促投資人保護中心出面為投資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