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5

杜絕濫發電子郵件將來不再無法可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籌備處和電信總局日前研擬完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包括違法發送垃圾郵件者,每封最高賠償收信人兩千元,若匿名寄發,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全案最快九月送立法院審議。

  依該草案,未來寄發商業電子郵件,必須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相同信件的機制,並在郵件主旨加註「商業」、「廣告」或「ADV」的標示,以及提供正確的信首資訊及發信人的身份資訊及郵遞地址。且民眾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請求民事賠償時,不須提供損害證明,而由法院依據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合計不超過兩千萬元標準,裁定賠償金額。且兩千萬元僅限適用同一封垃圾郵件,若信件內容不同,則補償必須分開計算。此外,NCC籌備處亦透露,待整個商業電子郵件管理上軌道後,不排除比照美國,建置全國性拒絕商業電子郵件位址的資料庫,供名眾自行註冊,業者在寄發電子郵件前必需到資料庫確認,收信人名單是否已經有註冊拒收商業電子郵件的人,並提前刪除。

  上述草案乃NCC籌備處參考美、日、歐盟等國制度所研擬,係我國為因應商業電子郵件之濫用所造成的巨大社會成本之付出所作之法案研擬,待此法案正式通過實施後,應有助於商業電子郵件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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