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三讀通過

  為使國內投信、投顧等事業,得以因應金融市場國際化、大型化及多元化等趨勢,立法院於六月十一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使基金類型更加完整、投信經營更具彈性,授權主管機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得募集或私募更多型態與種類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開放基金私募制度」:為使證券投信事業得依個別投資者需要量身訂作,更符合其需求,並以較低成本,達到籌措資金之目的,新法開放基金之私募。由於私募型基金之招募對象均屬法定類型,且具高投資判斷力,因此,本法就私募型基金係採「事後審查制」,此將加速籌集資金的速度。

三、「開放境外基金」:有鑑於目前投資購買境外基金主要係由銀行指定用途的信託帳戶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現行法並未對境外基金的銷售有明確規範,因此,本法特將從事和代理募集、私募、銷售境外基金等行為納入規範。

四、「罰則」:為強化對投資人之保護,新法明訂對各項違反交易秩序之行為人,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鍰。如屬非法經營投信、投顧公司或違法代客操作者,均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如有詐欺、虛偽或致他人誤信行為者,投信業者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二億元以下罰金,投顧業者則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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