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14

財政部研擬開放人民幣換匯服務

  日前財政部有鑒於兩岸人員往來頻密,為提供往返兩岸旅客攜帶貨幣之便利性,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限額規定」,以規範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上開規定業已於今年三月一日正式實施。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入出境超過人民幣六千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民眾所攜帶入出境之人民幣限額,不計入攜帶入出境外幣之額度內。

  惟因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在兩岸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前,人民幣仍不得在臺灣地區兌換,造成國人雖得攜帶人民幣六千元內之限額入境,卻不能於國內將人民幣兌換為新台幣,只能等下次赴中國大陸時再攜出使用之情形,喪失當初開收攜帶人民幣入境之本意。據報載,為方便民眾及台商之資金調度,財金主管機關已研議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匯率掛牌,提供人民幣換匯服務,相關單位可能先徵詢國內外匯指定銀行之意見,了解銀行是否願意自行承擔人民幣兌換產生的部分風險,並向香港地區外商銀行尋求建立第三地銀行換匯機制之可能性。因人民幣換匯業務涉及陸委會、中央銀行及財政部,財金主管官員表示將會協調各部意見,並確定銀行風險無虞的前提下,儘速開放這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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