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變革-行政院會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司法可望有大幅變革!行政院會於今年六月二日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革重點除刪除公司成立及增資應發行一定比例股份之現行規定外,另增訂諸多因應電子科技進步之新規定。
在現代工商業社會中,公司在經濟活動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關於規範公司活動的法律,最重要者莫過於公司法。因此,公司法的良窳,實攸關公司制度的健全與否,並進而影響社會經濟與國民生計的枯榮興衰。我國公司法的上一次修正是在民國九十年,過去三年間,社會型態及經濟活動有顯著的變遷,國際競爭益為劇烈,所以,沿襲上次公司法修正未完成的改革,政府積極推動公司法的再修正,行政院即於今年六月二日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次公司法修正草案,有大幅變革,舉其最明顯者,包括除刪除公司成立及增資應發行一定比例股份之現行規定外,另增訂諸多因應電子科技進步之新規定。現行公司法乃採所謂折衷式授權資本制,為避免虛設行號,要求公司設立時所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不過,此次修正徹底揚棄歐陸式資本固定原則,而走向美國式授權資本制,完全廢除要求公司成立及增資應發行一定比例的現行規定,以利公司迅速成立,並因應認股憑證等新金融商品的發行,避免計算股份的不便。
另外,為順應近幾年來日益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修正草案增訂了諸多利用電子科技的新規定,例如:一、允許股東會召集通知、股本會議事錄製作及分發,可以電子方式為之,可節省成本。二、首次引進股東提案權制度,持有股份一%以上股東可以書面提出,讓股東有參與公司經營機會,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提案以一項為限,字數以三百字為限,超出均不列入議案。三、公司可允許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直接行使表決權,但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五日送達公司。
行政院已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接下來就看立法院的表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