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總統大選前夕(三月十八日),三讀通過制定政治獻金法,待政治獻金法施行公告後,個人及營利事業捐助政治人物與政黨的政治獻金,將受到法律明文更為具體之約束。
政治獻金法中最為人所關心的規定,應屬政治獻金法所容許捐贈額度之高低。有關對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捐贈額度,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政黨、政治團體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此外,有關對參選人之捐贈額度,依政治獻金法第十六條則規定,「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擬參選人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另外,曾因陳由豪獻金案而喧騰一時的政治獻金抵稅相關問題,至政治獻金法公佈施行為止,所得稅法准許企業捐贈政治獻金抵稅的金額,乃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令而來,企業對個人捐款抵稅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企業對政黨捐款上限則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而依三讀通過後之政治獻金法,個人對擬參選人、政黨的政治獻金捐款抵稅上限,每一申報戶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營利事業捐贈給擬參選人、政黨,可抵稅額上限為,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由上述說明可知,政治獻金法於公佈施行後,由於企業與個人捐款抵稅金額之限制,企業與個人捐款給政治人物或政黨,捐款抵稅的金額將大幅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