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法令介紹-有關上市公司管理規則之修正
台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公告修訂「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八條之規定,並表示已獲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准予備查,自公告日起實施。依所修正之規定,上市公司如連續三個月以上有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者,證交所將列為例外管理實地查核對象,以了解公司財務業務是否有重大異常。
依證期會日前所公佈之上市公司董監事持股資料顯示,一月份董事持股不足法定成數之公司有有凱聚、臺芳、中石化、川飛、台光、太電、旺宏、茂矽、皇普、東企、開發金控、協和等十二家公司;監察人持股不足之公司為凱聚、中環、訊碟、宏傳等四家,新制實施後,若上述公司連續三個月皆不足法定最低成數,證交會將其列為例外管理對象。
除此之外,證交所為落實公司治理制度,避免上市公司設立的獨立董監事淪為形式以應付上市之用,亦已於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處置措施」,明定有違反資訊揭露或申請上市時之承諾事項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監察人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不足二席、獨立監察人不足一席者,本公司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以加強對上市公司獨立董監事制度的市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