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1

「光電三法」於11月14日三讀通過,增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環評審查要求

歷經朝野協商多次未獲共識,立法院於114年11月14進行表決,通過民眾黨團版本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下稱「光電三法」)修正案,根據本次「光電三法」修正條文內容,新法施行後,符合以下情形者,均須於設置光電設施前通過環評審查:
  1. 位於國家風景區、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2.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3. 位於重要濕地。
  4. 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的自然保護區。
  5. 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
  6. 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
  7. 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達5公頃以上。
  8. 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
  9. 設置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40公頃以上。
  10. 符合一定要件者,以上7到9款的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應合併計算。
「光電三法」修正案雖有排除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及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者,惟太陽能公(協)會等產業團體仍表達擔憂,未來若缺乏穩定綠電供應,可能影響台灣企業之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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