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與環境資訊揭露制度
京都議定書於西元2005年2月正式生效,多數京都議定書之簽署國均應京都議定書之要求,變動國內相關法規以實現京都議定書所設定之目標。我國雖非京都議定書之簽署國,但仍應避免企業因不符合京都議定書之要求,導致產品進入京都議定書之簽署國時遭遇抵制之窘境。
經濟部與金管會為因應京都議定書之內容,遂共同規劃企業環境資訊揭露制度,要求企業揭露二氧化碳排放量與減量目標。凡是上市公司,即負有揭露二氧化碳排放量之義務,必須將環境資訊列為重大訊息,對外公開揭露。相對於上市公司,上櫃、興櫃公司或是年營業額達1億元以上之公司,雖無立即性之揭露義務,但將採取逐步提高揭露程度之方式,以求在2年內達成完整環境資訊揭露之目標。除卻上述公司外之中小型企業,並不強制揭露環境資訊,毋寧係以鼓勵之方式,促成中小企業揭露環境資訊。
經濟部將在近期成立輔導推動委員會,推動環境資訊揭露制度,經濟部希望在此一制度下得以使企業從被動提報環保支出,轉為主動揭露環境資訊,以利企業環境會計制度之建立。而證期局在此一制度下,則要求上市及上櫃公司必須揭露近2年有關環境污染之費用、損失以及處分總額等環保支出。
在經濟部整體規劃下,透過企業環境資訊之揭露,將得以逐步推動二氧化碳排放減量之措施,以減低我國企業遭受國際貿易抵制之風險與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