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1

「員工限制股票制度」經濟部暫予保留

  經濟部於95年8月21日邀集公司法學者、金管會、工業總會、商業總會、中小企業協會及部分業者,就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研討,並完成修正草案之初稿,此次修正係繼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大幅增修後,另一次重要之修正,其目的在於鬆綁不合時宜之法令,俾令公司經營能夠符合時代之潮流與趨勢。

  本次修正重點計有:公司欲撤銷公開發行者,需經股東會決議後,向證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公司為減資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為通知及公告;公司經解散登記後,逾五年未清算完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公司所使用,此舉可以避免許多早已名存實亡之公司名稱,無法為他公司所使用;持有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提案超過一項者,公司得不列為議案;刪除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的限制。

  會中有業者建議增訂公司法第163條之3,仿照美國等先進國家引進「員工限制股票」制度,藉以作為員工分紅費用化之配套措施。然而,與會公司法學者普遍質疑「員工限制股票」之必要性,此等學者認為,現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已允許公司買回庫藏股發予給員工,並許公司發行認股憑證予員工,此二項措施應已足以作為公司爭取人才之利器,自無再增訂「員工限制股票」制度之必要,另有學者指出,發行「員工限制股票」之結果,恐將會影響其他股東之權益,基此,經濟部乃決定就「員工限制股票」制度先予保留,擇期再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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