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8

企業併購法擬大修

  經濟部於民國(下同)95年9月7日召開「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將於修正後之企併法中增訂兄弟公司(即子公司間之合併)、母孫公司間之合併及非對稱式營業受讓、簡易分割等,亦得進行簡式併購程序,以增進併購效率。

  依我國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9條規定,公司於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得不經股東會決議,直接由董事會作成決議,即可進行合併,又稱之為簡易合併。經濟部對於企併法之修正,則以擴大簡易合併範圍為其修正方向。

  我國企業併購法自91年公布施行以來,國內各類併購案件數量及金額均逐漸增加,累計併購案已達616件,合計總金額為2,683.8億元。經濟部為回應產業界進一步要求併購法規鬆綁的呼聲,因而草擬了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在這波企業併購修正案中,亦增加併購「對價」之種類,放寬公司分割及股份轉換支付對價方式,得以股份、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行新股為對價。並且在修正案中,亦釐清合併、收購、股份轉換及分割的定義,並承認對價得以組合方式進行,例如股份搭配現金等,不再限於單一種類對價。

  另外,依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就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公聽會中建議「存續公司必須概括承受消滅公司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勞委會將透過修正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該公聽會並決議刪除現行企業併購法規範有關轉讓企業雇主提撥勞退基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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