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8

被告缺席之外國判決,原告亦得聲請強制執行

  隨著地球村的成形,國際間交流互動頻繁,近年來原告持外國法院判決向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有日漸增加之趨勢。

  新竹地方法院日前之判決恰為例證 :外國籍原告前於美國加州法院對我國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被告並未應訴,嗣被告被判敗訴確定在案,原告持該判決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則抗辯未曾收受相關訴訟資料,對此案毫無所悉。惟法院認定,該訴訟相關之傳票及起訴狀副本等資料,已經在美國加州某地(地址略)以指送方式親自交付被告,有送達人之簽名及地址為證,而送達至被告在台灣地址之文件,遭到被告於收受後,再以拒收為由退回。另外,應送達被告之判決書及扣押命令,亦均已合法送達給被告,有送達證明書英文及其中譯本為證,因此訴訟之通知已經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自行選擇採取消極不應訴之態度,並無保護之必要 。

  被告復抗辯,原告與被告先前曾在美國合組公司,豈料原告在美國利用職權自行加薪並挪移公司資金,致被告投資之股金全遭侵吞殆盡,且公司資金亦遭原告虧光且負債,致使被告受有莫大損失,詎原告竟又虛構其對被告有損害賠償之債權,企圖利用美國法院未做實質審理之漏洞,以法院作其幫兇,來聲請強制執行,其居心令人不齒。惟法院認定,原告對被告間是否存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乃屬實體事項,並非法院所得審酌之範圍,至法院對於原告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涉及實體上之認定,則係屬證據取捨所得心證之問題,此並無違反社會一般利益或道德觀念可言 。因此法院判決,美國法院判決並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未合法送達或有背於我國公序良俗等不應認其效力之情形,從而准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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