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5

菲律賓同意受理台灣專利於該國主張國際優先權

  專利國際優先權係指專利申請權人於提出第一次申請案後,特定期間內就同一發明或創作向他國申請時,可就該案主張優先權,以該第一次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優先權日,做為後申請案判斷專利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基準時點。

  此制度主要是為了讓發明人的同一發明在外國申請專利時,不會因為申請手續準備不及,以致於不符核准專利的要件,並讓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分別向多國申請專利時,都能以首次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日,藉以取得多國專利保護;商標也有相似的優先權制度。

  優先權制源於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目前雖非巴黎公約的會員國,但由於已是WTO會員國,為遵守巴黎公約及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我國自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即賦予WTO會員之國民在我國申請專利時,可以向我國主張優先權之權利。詳言之,依現行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新式樣為六個月),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相對的,其他WTO會員依照前述TRIPS規定,亦應受理我國申請案主張之優先權。

  然而,實際上,國人在外國申請專利主張優先權時,有時卻遭拒絕受理。然經過智慧局及駐外單位之交涉,先前曾被指拒絕受理的義大利、愛爾蘭、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多已同意受理以台灣的專利、商標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日前有業者向智慧局反映,以我國專利案向菲律賓申請專利主張優先權時,遭菲律賓專利局拒絕,智慧局即透過我駐外單位與菲國交涉,菲國智慧財產局於今年8月發出該局通告備忘錄,受理我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智慧局並表示,國人若遇有以台灣專利或商標申請案向他國主張優先權而遭到拒絕之情況,可向智慧局提供具體案例資料,智慧局將透過駐外單位協助處理,以維護我國加入WTO之實質利益及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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