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將協調法務部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年9月11日表示,為加速處理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使工程順利推動,工程會將協調法務部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
工程會指出,廠商與機關間之工程履約爭議涉及法律及工程專業知識,目前常用的爭議處理程序是經由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來處理。如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不成,機關較傾向直接尋求法院解決,而廠商較偏向仲裁。
有人提議修法加入「強制仲裁條款」,唯工程會指出仲裁法係奠基於「雙方合意」之精神,而為化解部分政府機關對於採取仲裁機制有所疑慮,認為仲裁人之公正性與專業性尚有疑義、可能未充分考量當事人所提事實理由、仲裁判斷違反衡平原則,及撤銷仲裁判斷條件太嚴苛等。然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經濟、保密及專家判斷等優點,可快速有效解決爭端及增進採購效益,工程會認為仲裁仍不失為解決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有效途徑,但相關之配套機制則仍要加強。
工程會強調,由於仲裁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因此工程會已主動與法務部協調研議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之可行性,包括建立工程專業仲裁人資料庫、主任仲裁人候選名單、公正推薦遴選制度、合意公開仲裁判斷書內容等。
部分機關擔心仲裁結果未周詳考量爭議事實或未公允作出仲裁判斷之疑慮,故工程希望透過上述配套措施,可強化機制,消除機關疑慮,讓爭議處理管道多一條捷徑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