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程序審查基準修正,簡化行政程序
智慧局表示,專利程序審查基準自民國94年5月20日發布施行以來,已有年餘,為加速及簡化程序審查,以提升行政效能,該局因而修正「專利程序審查基準」。該審查基準將自即日起生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簡化簽章之程序審查:
除有關申請讓與登記、申請信託登記、申請提早公開、撤回、拋棄及申請審查中、未核准、異議、舉發等案之閱卷,由於其屬重要事項,且影響權利人之權益甚巨,因此,權利人之簽章,必須與卷存一致,如有不一致,智財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者外,其他類型申請事項,只要申請人於申請書上有簽章即可,智慧局將不再審核是否與卷存一致。
二、簡化舉發書證之程序審查:
申請文件分為必要文件及證明文件,其中舉發書證,程序審查階段將不要求申請人必須檢附正本或原本,或影本必須證明、釋明。另外,舉發書證如為外文本,除非被舉發人要求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否則,程序審查階段,亦將不要求舉發人補正中文譯本或節譯本,以加速進入實體審查。
三、明定影響申請日取得之情形:
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新式樣專利,則以申請書及圖說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並明定所謂齊備之意義。
四、釐清缺頁缺漏之法效性。
五、明定影響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情形。
六、明定專利代理人死亡,委任關係消滅,後續處理程序。
七、放寬聲明事項之程序審查。
聲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及聲明生物材料專利申請案已寄存之事實,只要申請專利時,客觀上足以判斷申請人已具有聲明主張之意思,則視為有聲明主張,如申請人意思未明,智慧局將函請申請人補充敘明,至於聲明事實及應載明事項未齊備,乃屬得補正事項。惟聲明主張,必須申請時即聲明,不得事後聲明主張。
八、放寬圖式繪製方式之程序審查。
九、明定非法人團體得為舉發人。
十、增訂第十二章專利權管理。
十一、其他章節段落調整,並酌為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