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5

智慧財產法院預計明(2007)年3月上路

  立法院於2006年12月11日一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全案將逕付院會處理,無須朝野協商,預料本會期結束前有機會完成三讀。

  司法院於2005年終記者會時,正式提出籌設智慧財產法院之說明(http://www.judicial.gov.tw/),並研擬了「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於今(2006)年4月送請立法院審議,預計於明(2007)年3月成立專業法院,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共39條,其主要特色包括:

(一) 智財案件集中管轄:明定智財案件之民事訴訟第一審、第二審、刑事訴訟第二審、行政訴訟第一審、證據保全、及保全程序,由智財法院管轄。

(二) 設置「技術審查官」: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提供專業協助,例如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發問、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等。

(三) 營業秘密之保護:就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於證據保全可能妨害相對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時,得依聲請人、相對人或第三人之請求,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保全所得之證據資料命另為保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四) 智財法院判斷智財權有效與否: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

(五) 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趨於嚴格: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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