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修正草案 企業員工每滿一百五十人 應進用一名原住民
為穩定原住民長期就業,行政院會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明定原住民族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之規定,此一規定自修正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另並增訂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每滿一百五十人,應進用原住民一人之規定。
對未達所定比率之公私部門,草案明訂應每月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這項費用係以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而超出規定比率者,則得以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核發獎勵金。又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則應配合提供原住民人力資料庫資料,並得將職缺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
此外,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修正草案,則配合刪除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雇用原住民之規定,且將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修正草案一併送立院審議。
就前開修正草案,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強調,原住民有高度勞動參與之意願,而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不能僅考慮提高就業機會問題,更最重要是應透過教育訓練等措施,增加原住民技術知能,以提升其職場上之競爭力,並排除就業障礙,避免就業歧視,穩定原住民之就業,讓原住民就業的改善,不只是就業數據上之表現,也能在實質面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