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2006年12月1日就經濟部於先前提出之「公司重整破產法」草案予以審查,未來將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設有專屬法院管轄,並明訂重整與破產聲請要件、增訂轉換機制。
依現行我國債務清理機制,公司重整(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及破產程序分別訂定於公司法及破產法中,在破產法與公司重整法雙軌下,也使得不肖人士利用重整,規避破產,造成債務拖延。以博達案為例,公司已不具重建更生機會,但卻聲請重整,以規避破產程序之進行,而使債權人及股東因該公司聲請重整,無法退場、蒙受損失。
因此,經濟部提出之「公司重整破產法」草案將公司重整及破產程序予以整併,以使破產與重整法典單一化,促進破產與重整法典之現代化,整個條文高達196條。主要重點如下:
一、明訂重整與破產聲請要件:重整聲請要件是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但破產聲請要件則是資產不足清償債務。
二、破產、重整聲請,採「雙入口」設計:即聲請人得自行選擇重整或破產方式,進行相關債務清理程序,並在二套間增設有關程序轉換規定。
三、賦予法官在破產與重整間彈性處理權限,法官得依公司經營情形,對聲請重整,但卻無重建更生機會的聲請,可以裁定破產,但沒有破產,但仍有重生機會者,可以在審查後,裁定重整。
四、成立專屬管轄的專屬法庭,由於公司重整破產,不同於一般的案件,裁定後就結案,裁定重整後,法官必須選任重整人及重整監察人,因此,裁定重整後才是法官監督的開始,因此,為有利法院追蹤,將在北中南區成立專屬管轄法庭。
然而,司法院也正擬訂債務清理法草案,處理門檻為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企業。如此一來,兩部法案將形成規範重疊,而生困擾。是以,將對此再予協商以確認是否有整併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