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之保護提升
民國92年修正通過之商標法增訂聲音及立體形狀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據統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二年來共核准13件聲音商標申請案。所謂聲音商標(Sound Trademarks),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聲音。其係以聽覺的而非視覺的方法,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來源,惟其商標識別性的判斷與其他商標態樣並無不同,亦須該聲音具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方可准予註冊。
依照經濟部於民國93年訂定之「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聲音商標之審查基準包括:(1)足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2)雖原不具識別性,但申請人得提供相當之證據,證明該聲音業經其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表彰該特定商品或服務之標示,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3)若申請註冊之聲音商標,係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且不具識別性,則不能獲准註冊;(4)若申請註冊之聲音,因相關業者普遍使用,已為社會大眾所熟悉,而成為業界通用且廣為人知之聲音,亦不能獲准註冊。相關規定可參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同條文第4項。
雖然聲音商標與其他商標之表達方式不同,但仍存在聲音商標與其他種商標使人混淆之可能性,例如,某服務提供者採用一種特別鳥類之叫聲作為其服務之商標,其競爭對手則採用該種鳥類之名字與圖樣作為其所提供之相似服務之商標,此種狀況下,仍有可能混淆消費大眾對服務來源之認識。因此,可用以比對聲音商標與其他商標之標準係有必要的。目前普遍採用之方式係以錄音、五線譜或簡譜、與文字描述之組合於(申請)註冊時綜合表現聲音商標。
此外,由於聲音商標本身之特性,聲音商標並不像其他以視覺方式表達之商標,可輕易地附著於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上,故商標權人應特別注意聲音商標使用上之一致性,避免導致該聲音商標喪失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商品或服務區別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