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5
立法院初審通過專利法第七十六條修正
立法院經濟教育委員會於95年12月28日初審通過專利法第七十六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專利法第七十六條二項有關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時之特許實施權要件放寬,即毋庸等到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智慧財產局就可以依申請特許第三人實施專利權人之專利內容,且不限於以供應國內市場需求為主。
所謂專利的特許實施,即一般所稱的強制授權。由於專利權為一排他之權利,原則上必須取得專利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實施其專利內容。而強制授權,則是指政府得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特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也就是強制專利權人必須容忍他人實施其專利。大家最耳熟能詳的例子就是在九十四年底禽流感流行期間,為免國內克流感疫苗不敷使用,智慧局即依專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強制授權的方式,要求衛生署與羅氏藥廠盡速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就補償金達成協議,而得自行生產克流感疫苗,無需再取得專利權人羅氏藥廠之同意。
強制授權的法規範目的主要是為了使公益與私益得到調和,但因侵及專利權人之權利,自須有其要件。依照現行專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限以下六種情況:
1. 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
2. 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
3. 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
4.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
5. 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發明專利權人就交互授權實施協議不成
6. 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就交互授權實施協議不成
本次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修正草案,即指前述第四種情形。現行法下,必須等判決或處分確定,智慧局方可特許第三人實施專利內容,修正草案則規定毋庸等到判決或處分確定,就可依該條項規定准為特許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