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我國專利法將改採「一案二請」制度,提早保護申請人權利

  我國專利法,未來可望將改採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得「一案二請」的制度,使申請人權利可以提前受到專利法保護。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現正研議的「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將修正專利法第31條,並增訂第31條之1及相關配套條文,使同一申請人對同一技術內容,得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僅採「形式審查」,申請人取得權利的時程較發明專利快,待將來發明專利審查通過後再拋棄前已取得的新型專利,與我國專利法現行制度相較,修正草案所採之新制將提前保障申請人的權利。

  「同一技術內容不得重複授與專利」,一直是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在此原則下,我國現行專利法第31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者,「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若申請人就同一技術,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即須於二者中擇其一,若其選擇通過較晚的發明專利,原所獲得的新型專利,將以「從未存在」的事實公告,現行制度使申請人受保護的時間延後至「取得發明專利」時。相較之下,修正草案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在相同的情形若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起消滅」,亦即在未變動「同一技術不得重複授與專利」原則的前提下,新制改採「接續保護」的概念,使得申請人原已取得的「新型專利」不會因嗣後取得「發明專利」而「從未存在」。此一制度將提前保護申請人的權利,給予申請人更完足的保障。

  智慧局表示,以上修正草案經其徵求各界意見,多獲得正面的評價,未來智慧局將參考同樣採行新制的德國、韓國及中國大陸之優缺點,為我國新制研議各項配套措施,以求新制能趨於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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