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5
立法院朝野協商共識,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限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2日就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進行朝野協商,就有關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資格,原則上已有初步共識,認為應以律師為限,針對此一結果,會計師公會表示不能接受,惟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謝文田表示,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應由具有專業知識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宜,各國也都是朝向專業發展方向在改進,正如律師雖亦懂稅法,但無法作稅務簽證,只有會計師才能作稅務簽證,各領域各有其專長。
前述立法院朝野協商會議就增訂第241條之1部分,亦同時妥協而略為修正,增加於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情形,當事人本人亦得以自己名義撰狀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此點與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限以律師為三審訴訟代理人規定不同,故律師界代表就此協商結果亦表不滿意。
另外,律師與會計師在訴訟案件之收費上亦有不同,根據報導指出,律師收費大多係採以每小時計算服務費用,餘無其他額外收費;至於會計師方面則是採論件計酬,但另有一個勝訴報酬費用,亦即對勝訴案件會收取一定比例之額外金額,是若限以律師資格為最高行政法院之訴訟代理人,將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造成一定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