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tainer 控告Apple、Google及Napster等三家公司侵權
成立於1996年總部設於美國加州聖塔莫尼卡之Intertainer公司,係率先藉由網際網路提供電影等影音娛樂下載服務之公司,由於當時消費對於該項服務之接受程度較低,加上Intertainer與好萊塢片商間之談判未如預期順利,Intertainer雖有Intel、Microsoft、Sony及 NBC等公司參與投資,但Intertainer仍於2002年停止營運,不過由於Intertainer尚未進行解散,該公司目前仍具有法人格。
Intertainer曾於2002年對於5家好萊塢電影公司提起訴訟,指控該等電影公司拒絕提供其電影授權或對其索取較高額之授權金,蓋相較於該等電影公司給予其競爭對手Movielink之條件,顯屬差別待遇,後來Intertainer與該等電影公司達成庭外和解,不過和解條件並未公開。
目前Apple係經由其網路商店iTunes銷售電影;Google亦提供相關視頻服務,該公司最近更收購了視頻共用網站YouTube;Napster則是一家提供音樂下載服務之公司,該三家公司係目前公認之數位內容下載服務領導者。
Intertainer於2005年12月29日具狀向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對於Apple、Google及Napster等三家公司提起訴訟,控告前揭三家公司未經其合法授權,逕自使用其所享有之數位娛樂平台技術,侵犯其於2005年8月所取得之專利,要求該三家公司賠償損失,同時禁止該三家公司繼續使用此項專利。
根據資料顯示,美國2006年專利權訴訟判賠之金額幾乎已達2005年之3倍,顯見儘管科技業者深知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但科技業者仍願意藉由訴訟程序捍衛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