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 一年得發2次股利 增訂可發行限制型股票,以有效防範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立即跳槽風險」
行政院召開政務審查會,初步審查通過公司法修正,增訂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章程,授權董事會做期中股利分派,惟以每半年會計終了,有盈餘且有分派股利必要時為前提,可不召開臨時股東會,分派公司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但此並非強制性質,至於年終盈餘分派則仍須召開股東常會決定。
金管會指出在向外資招商過程中,私募基金及法人投資基金均希望早日拿到公司派發股利,因此建議在公司法修正變革派發股東股利作法,如此一年可分派二次股東股利,對外資法人股東頗具吸引力;政務委員何美玥亦表示分派股利的期中授權,可避免耗費召開股東會的成本,且一年可以分派二次,更能顯現股票價值,對喜歡分派股利的投資人,更易計算投資報酬,尤其對外資法人股東更具吸引力。
另外,依公司法解釋,公司對員工分紅,股票分紅後所有權屬於員工所有,公司不能以員工分紅制度企圖綁住員工,但高科技公司反映,員工分紅制度調整為費用後,擔心以優惠價格或無償分配認股憑證給員工後,會毫無拘束之效力,因此本次公司法修法亦配合高科技公司分紅97年度將盈餘改為費用計算的變革,增訂公司可發行限制型股票,允許高科技公司以私契約與員工約定股票轉讓限制,包括持有期間及發放資格等,讓高科技公司可有效約束高階經理人,減少在分配員工分紅後員工立即跳槽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