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5

經濟部研擬公司法修正案,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公司董監事

  力霸風暴令政府正視集團企業問題。經濟部於2月8日邀集產官學討論公司法,並就下列各點達成修法共識:

一、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公司董監事

  為使公司法關於法人董事之規定更趨嚴謹,經濟部決議比照證交法第26條之3規定,修法規定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公司董監事,以杜絕集團企業因由同一家族同時兼任董監事,而可恣意操縱公司資產之弊端。但對於先前廢除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規定之提案,與會人員並未達成共識。

二、超過一定規模的上市櫃公司及金控,於召開股東會時強制採行電子投票

  由於公司採行電子投票,須將股東會議程公布於網站,並揭示董監事候選人背景,可矯正公司因採取書面投票進行董監改選或其他公司重大議題表決,致資訊不夠透明,而削弱其他股東之權益之缺點,並可使公司派運作空間縮小,達成促進公司資訊公開透明及公司治理之目的。因此,經濟部決議由金管會研擬超過一定規模的上市櫃公司及金控,於召開股東會時強制採行電子投票。

三、對於涉及公眾利益及股東人數眾多的公司,應強制公開發行

  由於亞太固網之資本額超過六百億元,卻未公開上市而影響股東權益。因此,經濟部研議對於涉及公眾利益及股東人數眾多的行業或業者,應強制公開發行,其門檻必須符合一定的股東人數及資本額,並由商業司另以行政命令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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