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5

力霸事件後,金管會證期局積極開始抽查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開會情形

  為推行公司治理制度,強化董事會職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參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於去年3月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以下簡稱「議事辦法」),並自今年起開始實施,俾落實並發揮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職能,以提高公司治理之績效。於力霸事件後,證期局更強力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必須依據議事辦法錄音或錄影、董事利益迴避,並詳細列舉會議紀錄項目。

  新的議事辦法中規定,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且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另為強化董事會功能,新議事辦法中明定應提董事會之重要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此外,為保障董事與會之權利,議事辦法並明文規定董事會開會之時間及地點應以便利董事出席及適合會議召開之時間及地點為原則,且為使董事深入討論議案,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議事單位擬訂議事內容,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董事如認為會議或議案資料不充足,董事有權請求補足或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如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獨立董事應出具書面意見,並於議事錄中載明。董事會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五年。另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則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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