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祭祀公業條例、地籍清理條例等多項法律之制定及修正
立法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三讀通過制定祭祀公業條例、地籍清理條例,並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等多項法律。
其中,祭祀公業條例明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90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辦理申報,若期滿3年無人申報,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標售所得價金存於國庫,若10年內權利人未申請領回,則歸屬國庫。此外,該條例亦明定女性可享祭祀公業繼承權。
其次,地籍清理條例主要係為清理遭到凍結而無法使用之地籍不明土地。依該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公告應清理之土地90日,土地權利關係人需於1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若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標售所得價金存於國庫,若10年內權利人未申請領回,亦歸屬國庫。
再者,修正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若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5分之4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至於修正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則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