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2

債務清理法草案完成,明定財報查核不實之會計師責任

  破產法研修委員會日前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為破產法施行以來最大幅度增修。由於新修法案內容,已將現行破產法、破產法施行法及企業重整破產法草案都納入其中,已非現行「破產法」之名稱所能涵括,因此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

  該新修法案共分八章,分為總則、和解、破產、重整、公法人的債務清理、外國法院債務清理程序的承認、罰則、附則。

  其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的債務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公法人,都可以分別情形,依該法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和解、重整)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破產)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義關係。

  與現行破產法相較,草案除涵蓋層面較為廣闊外,多數規定亦係針對現行破產法施行之缺漏進行修補。在聲請費方面,未來債務清理法立法後,人民啟動法院處理無論是公司重整或個人、法人破產聲請,聲請費明定為五千元,若不繳納,法院得駁回其聲請;關於破產人拒絕提供財務與債權人清冊等違反義務罪、詐欺破產罪、賄賂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罪等的刑責都將加重,並加科罰金。

  此次修法亦擴大規範適用之對象,除幕後實際執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職務之「實質負責人」外,與債務人具有一定關係而應負責之人(「債務清理法」草案第三條),皆須負與債務人相同的義務與處罰(如:因宣告破產,對於財產喪失管理處分權、限制住居)。另外,負責執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財務報告查核或簽證之會計師,若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時,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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