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禮券新規定下月起生效
有鑑於近幾年以來,商品禮券相關交易糾紛層出不窮,例如商品禮券能否找零,禮券訂有使用期限,發行機構倒閉或經營權變更,商品禮券遭偽、變造等,經濟部商業司已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96年4月1日起生效。包括零售業(食品、家庭電器及設備、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等業者所發行的「預付型禮券」,均要受到這個公告的適用與限制,而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則不包括在內。至於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的行業別,其相關事項,則由主管機關逐步進行公告、施行。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之不得記載事項包括:(1)使用期限;(2)「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3)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4)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6)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7)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8)廣告僅供參考。故若未來禮券載有上述條款或類似之文字,將視同沒有效力。
此外,「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中最重要者,則為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由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公司連保、由發行人開立信託專戶、或由同業公會連保。
惟禮券發行者雖應提供並記載足額履約保證,然而禮券型態多樣、業者的規模不一,應有查證機制,避免消費者誤以為所有禮券都有履約保證,而消費者購買禮券前宜主動查證業者是否真有提供履約保證。另外,建立履約保證快速的理賠機制、並公告給消費者知道,亦為必要之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