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2

私募公司債擬限於公開發行公司

  經濟部日前召開座談會,討論力霸集團爆發財務危機之衍生問題。其中針對私募公司債部分,金管會提出建議,基於資訊透明化及保護投資人之權益等考量,非公開公司得私募公司債之規定應予刪除,以後限於公開發行公司方得發行私募公司債,以免亞太固網疑似淘空案重演 。

  依據現行公司法第248條規定,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249條第2款及第250條第2款有關公司獲利能力之限制,且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

  金管會指出,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沒有公正財報可供參考,又無定期公告財務營收數字,易淪為淘空企業的工具。因此金管會主張私募公司債應限於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法有關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公司債之規定應予刪除。若不能刪除,則應比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第43條之8之規定,規範應募對象、轉讓對象及期間等。

  經濟部認為,若禁止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可能會對不少未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籌資造成困難,因此初步傾向不予禁止。經濟部認為私募公司債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應由投資人自行判斷,且力霸事件衍生的問題,應是集團監理的問題,而非個別企業的問題。不過其亦表示,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應回歸證券交易法規定,能不能發行應由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決定。因此座談會中達成共識,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回歸證券交易法規範,並訂定授權條文,由證券主管機關訂定規範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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