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9

立院三讀通過 智慧財產法院可望九月前設立

  立法院院會於3月5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並將與一月九日通過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一併送總統府公告,此二法一旦正式施行,將對台灣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的審理帶來重大的革新。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規定,民事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均可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的管轄範圍為: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中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益。另外,涉及智慧財產爭議的刑事案件,第一審仍由普通法院管轄,第二審才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有關行政訴訟部分,本法亦明文規定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第一審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在人員配置方面,智慧財產法院將設技術審查官,依法受法官之指揮監督,輔助法官從事專業技術問題的判斷,蒐集、分析相關技術資料,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因此日後智慧財產法院將有能力自行審理專利有效性及專利侵權等技術性問題。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設置地點將由司法院決定,並可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財法院分院,另外,智慧財產二法的施行日期亦由司法院決定,目前司法院將先於板橋設置臨時法院,預計可在九月前正式啟用。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