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將修正
行政院預計於三月七日通過石油管理法修正草案,放寬諸多限制業者進入油品市場之門檻。其中最重要的修正係將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者依法應儲備之最低安全存量由現行的五萬公秉修正為一萬公秉。
相較於過去僅有中油獨占油品市場的局面,我國油品市場早以漸進方式逐步開放,首先是開放下游的油品銷售業,其次開放油品煉製業,最後開放油品進口業。自民國90年10月11日石油管理法公佈施行後,我國油品市場已經全面自由化。惟受限於油品市場之特殊性,石油管理法對於業者仍有諸多限制規定。
石油管理法第24條第一、二項原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天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天之安全存量。前項安全存量不得低於五萬公秉。但僅輸入液化石油氣者,不得低於一萬公秉。」而依同法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石油輸入業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24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經營輸入業務。如此門檻限制,將造成難以負擔較大固定成本之新進業者無法進入國內油品市場。為提升油品自由化成果,使消費者有更多選擇機會,行政院爰修正石油管理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將業者原需儲備的最低安全存量由五萬公秉調降為一萬公秉,一方面使更多國內業者可以進入市場,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國外業者進入我國油品市場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