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完成「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為政府「新世紀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重要任務之一,行政院為此指示經濟部針對產業需求,朝集中式立法方向加以規劃,以展現政府推動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的決心。經過產官學界一年多來的協商研議,經濟部日前完成「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即將正式提報行政院審議。
草案中最受矚目的便是參照美國「統一商事法典」、中國「擔保法」、「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等規定,引進「數位內容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制度」。在現行法制下,一方面由於無形資產鑑價的困難、另方面由於欠缺公示登記制度,銀行基於交易安全考量,往往不願接受以著作財產權進行融資。草案針對「數位內容著作」規定:「以數位內容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之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未經向著作權專責機構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將有助於銀行辦理相關融資業務之意願,可望活絡數位內容產業的資金運用。不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強調,設質登記與資產鑑價是二回事,智財局依草案規定負責辦理質權登記業務,但並不負責鑑價工作。
此外,有鑑於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導致權利人不明或失聯的情況所在多有,如仍嚴格適用現行法下的「授權利用原則」,不僅無法解決個別利用人的困難,更阻礙整體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草案參照加拿大、日本及韓國著作權法等規定,明訂:「利用人為製作數位內容,已盡相當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申請獲得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著作。」期能突破目前普遍存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