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3

外商銷售標準化軟體 免課所得稅

  財政部於民國96年4月11日發布解釋令,外商企業透過包括網路下載等通路,銷售遊戲軟體、辦公作業系統或文書處理軟體等大量生產之標準化軟體,只要使用者不得再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者,外商銷售標準化軟體之收入,即無需再被課徵20%之權利金所得稅。

  所謂標準化軟體相對於客製化軟體而言,係指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直接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並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亦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而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對價,係屬權利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課徵所得稅,因此,外商提供國內使用者標準化軟體,過去不論形式如何,都須課徵20%之所得稅,惟此舉引起許多外商反彈,財政部亦鑑於電腦軟體使用態樣日趨複雜,可否一律視為權利金課稅,實有釐清之必要。

  財政部認為,由於電腦軟體產業已臻成熟,為滿足廣大消費者使用之需求,部分電腦軟體已採標準化、規格化、大量生產之方式,例如:遊戲軟體、文書處理軟體、辦公作業系統套裝軟體等。此種未經客製程序之標準化軟體,雖法律形式上係授予買受人使用權,惟其經濟實質已近似軟體商品之銷售,因此,參照其他國家作法,國外企業取得標準化、規格化軟體之對價,應視為一般商品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只要課徵關稅、營業稅而毋須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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