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可以醫療單據副本申請理賠
以往民眾如分別在兩家壽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由於理賠規定需以醫療單據正本申請理賠,但正本只能申請一次,因此造成保戶雖重複投保,仍只能申請一次理賠之爭議。鑑於許多民眾投訴,金管會保險局於去(95)年頒佈實施「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只要在要保書中已告知保險公司曾投保其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且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就可以用醫療單據「副本」申請理賠給付。此一新制只要於去年10月1日(含)以後投保者,即有適用。
也就是說,保戶如在新投保保單中,勾選曾投保其他實支實付型之商業醫療保險,明確告知保險公司以往醫療險之投保情形,以供保險公司作為核保依據,則在申請保險理賠時,也可以用醫療單據之「副本」,向兩家以上的投保公司申請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