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佈商標法修法重點 動態、氣體商標將受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下同)96年5月9日,公佈未來商標法修法重點如下等:
1.增訂展覽優先權。
2.擴大商標法保護客體,擬開發氣味、動態商標申請。
3.增訂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規定。
4.廢除註冊費分兩期繳納之規定。
5.增訂有關商標錯誤或變更之規定。
根據商標權組長洪淑敏表示,此次修法重點,主要是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TO)新增規範,以及新加坡商標相關法規,並因應國內工商界需求,簡化行政救濟層級,強化商標權人的保護,並且增訂對於著名產地名稱的保護,修正證明標章與國體標章規定。
針對增訂展覽優先權部分,由於工商業界常在展覽時,秀出最新商品及商標,修正草案允許廠商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主張展覽優先權,以「展出之日」為申請商標註冊的起算點。
再就擴大商標法保護客體而言,依現行商標法第5條規定 「商標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依此規定,商標法保護之客體並不及於氣味、動態商標等,而修正草案則放寬限制,規定任何能以「圖文」表示,且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的商標或服務標識,都可以作為申請標的,譬如氣味、動態商標,將可望開放成為方標鏢客體。因此,未來商標法修正草案通過後,特殊的氣味,或是像007電影片頭這類特殊的活動影像,如果能讓消費者,一看就能夠辨識其商品或服務來源,將可以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受到商標法之保護。
另外對於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以及廢除註冊費分兩期繳納等規定不分,依現行商標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又同法第26條規定:「前條第二項之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其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之註冊費應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內繳納之。第二期註冊費未於前項期間內繳納者,得於屆期後六個月內,按規定之註冊費加倍繳納。未依前項規定繳費者,商標權自該加倍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依此規定,商標註冊之申請費得分二期繳納,但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商標申請 不但將不予註冊公告,原核准審定也將失效。惟依最新修正草案則規定,申請人如果不是故意延誤繳費,可以在六個月內,以書面敘明原因,並加倍繳納註冊費,請求回復原核准審定之效力,但遲誤期間已逾一年,或影響第三人權益時,則不准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