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8

監察委員人事懸缺 行政罰法裁處時效停止計算

  監察院對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等三項廉政業務之行政罰鍰之裁處權,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由監察委員組成廉政委員會行使之,然而,因監察院第四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司法院法務部於96年4月20日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會議,其見解認為因監委懸缺至今已懸缺兩年多,應屬於可停止行政裁處權三年時效之情形。

  本應於94年2月產生之監察委員,人事懸缺至今已經兩年多,因此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至今無法組成,難以正常行使行政上的罰鍰裁處權。因行政罰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監察院認為,若三年時效持續進行,對於部分違法行為將無法再行追訴,因此產生是否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之適用疑義。

  法務部在此一會議中就時效停止之肯定說及否定說進行討論,出席學者及實務界人士同意肯定說,解決了因監委懸缺,至相關違法行為的裁罰可能落空的結果。此一見解,例如總統夫人吳淑珍疑似漏報珠寶、財產等應與裁罰之行為,或其餘已由監察院開始調查,但是並未完成裁罰之相關違反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案,或申報政治獻金之裁罰案,都必須等到第四屆監委產生之後,並組成廉政委員會之後,才會開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並不會因為事發已經過三年期間,而導致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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