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委會為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中小企業所帶來之可能衝擊,衡平社會各界利益,俾使資金週轉能力較為有限的中小企業,得以順利因應變革,同時也維持企業主僱用意願,保障就業機會,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9日發布「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並自96年7月1日生效。本要點補貼之企業主為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之速食店、飯店、餐廳、飲料店、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商商店及加油站等中小企業。
符合補貼條件之企業主應於96年7月31日起至10月28日內向所屬勞工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第2次以後申請應於持續僱用同一勞工每滿3個月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本要點之時薪補貼,補貼至97年6月30日止。另為利雇主最後1季時薪補貼之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收件至97年7月30日止。
欲申請補助的中小企業必須符合員工在7月1日前已經在職,每週工作未滿32小時,而且加入就業保險者,而雇主將可申請每位勞工每小時十元薪資補貼,補貼不得超過每週32小時。
此外,因為補貼對象明訂為中小企業,因此必須為「連鎖加盟」業者才有適用,排除加盟總部直接投資、雇用員工的「直營連鎖」業者,因此,屬於「直營連鎖」的大型連鎖企業,譬如麥當勞等都無法獲得補貼。至於委託、合作加盟等型態則在補貼範圍內。
此外,另一項「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則擴大可獲得補助的弱勢勞工範圍。如果雇主聘僱連續失業五個月者;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二年以上後重返職場的婦女;以及負擔家計婦女、年滿四十到六十五歲的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保護人、受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連續僱用三個月以上,雇主可申請每位全時勞工每月全時勞工每月五千元補助;部分工時勞工每小時補助則為十元。
勞委會表示辦理本項補貼措施所需經費係由僱用外勞之雇主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支應,並非來自於政府所徵收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