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力霸重整聲請
力霸公司百貨事業部(即「衣蝶百貨」)之協力廠商於96年2月間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歷經四個月之審理,該院於96年7月2日以力霸公司已無重整更生之可能,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本件聲請人衣蝶百貨之協力廠商係依據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相當於力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之資格而提出重整聲請。聲請人主張力霸公司於財務危機爆發後,衣蝶百貨廠商組成自救委員會,經政府協助與該公司協調出進貨付款之信賴機制,目前廠商尚能取得貨款。且衣蝶百貨營運狀況良好,每年可產生近100億元之營收,占力霸公司總營收72%,屬該公司有盈餘且最重要之部門,其餘水泥、飯店及金屬製品等部門營收占比雖不高,亦屬於有盈餘或損益持平之企業部門,整體而言,力霸公司仍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惟法院經徵詢相關主管機關及債權銀行之意見,並參酌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後,其認為:力霸公司在財務方面已處於顯無重建更生可能之情況,而在業務方面,四個具經營價值之部門亦僅能自給自足,無法立即為該公司創造現金流量以支應龐大支利息費用及償還本金,因此在現行經營下,無法有補貼性之盈利存在。至於檢查人所提出之裁撤公司部門及處理擔保品償債等調整公司體質方案,亦因該公司與債權銀行及員工間互信不足,無法獲得債權銀行及員工之支持,且由該公司以往經營情形觀之,無法再藉由增資方式取得資金挹注。因此該等方案亦無法在重整程序中執行。縱而法院認定該公司已非依公司法之公司重整制度所得重建更生,因此駁回聲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