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0

銀行公會決提高對無擔保貸款及房貸車貸債務人之保障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理監事會於2007年8月30日決議,決議放寬無擔保貸款債務人喘息期之申請資格,擴及如債務人配偶、直系血親罹患重病,經出具醫院診斷證明者,或債務人因繳稅、繳付子女學費等必要支出,經提出證明文件者,可申請放寬2期遲延繳款(即喘息期)。

  其次,銀行公會理監事會亦決議,卡債族等債務人於更生期間,若全部符合下述4條件,銀行即不得任意拍賣其自用住宅。此4條件分別為:一、債務人遲延繳款期數未逾2期;二、債務人同意按原契約條件分期還款;三、債務人對於先前積欠之費用,願於剩餘年限平均攤還;四、債務人同意原欠款本金按原契約利率計息。

  此外,銀行公會理監事會亦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房貸及車貸之「喘息期」條款(債務人得申請2期遲延繳款),將於銀行公會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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