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3

獨立董事過半 董監持股不受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表示,為了鼓勵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以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擬修法放寬董監事之持股法定比例。依金管會民國96年8月14日公布之新修正規則,未來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並且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將不受現行法下全體董監事持股成數之限制。但,金管會亦同時表示,金控、銀行、及保險公司因性質特殊,必須受較嚴格之規範,故排除本項新規定之適用。

  因應新修正通過之證交法規定,國內的金融機構,以及實收資本額達五百億元以上的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自今年的董監改選起,即應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但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全體董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資本額範圍區分,又需分別達到最低法定下限額。其中,實收資本額超過二十億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兩規定相互運作下之結果,反造成設有獨立董事制度之公司一般董監事,平均每人的最低持股比重必須提高之現象,而與現行公司治理方向相違背。

  對此,金管會表示,為鼓勵公開發行公司擴大施行獨立董事制度,決定只要獨立董事席次過半,且同時設有審計委員會時,即可免除董監事強制持股成數。但,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因這些企業主要是替公眾管錢,規範上自應更嚴格管控,因此排除在這項新規定之外。

  依證期局的統計,我國全體上市櫃和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過半席次的只有7家企業;設立審計委員會者則僅有10家。但目前尚未有公司同時符合此二要件,因此,即使本項新規定順利通用,要適用優惠法令,其實並不容易。

  本項修正案,將依規定進行法預告程序,於徵詢各界意見後,將提報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將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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