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0

恐嚇廠商違反公平法 新光三越罰80萬確定

  新光三越台中店,因恐嚇廠商不得到新開的衣蝶百貨台中店設立專櫃,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一款規定,除命新光三越台中店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新光不服,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一路上訴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敗訴後,遭罰80萬元確定,堪稱百貨業首例。

  公平會92年5月接獲檢舉,新光三越台中店因為衣蝶百貨台中店即將在附近設立,因而向其所屬專櫃廠商表示「凡到台中衣蝶設櫃的廠商,必將遭到撤櫃的處罰」,專櫃廠商皆敢怒不敢言,只好求助於公平會。

  公平會經查後發現,新光三越台中店90年度營業額為86億元,在台中地區百貨公司業之市場占有率達33.34%,且為專櫃廠商依賴之重要末端通路及企求進駐之百貨賣場。新光三越台中店以損害衣蝶百貨台中店為目的,促使專櫃廠商對台中衣蝶百貨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一款規定。公平會於93年2月命新光三越台中店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新光三越不服公平會之決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法官調查發現,阿瘦皮鞋原本在衣蝶已簽好設櫃申請書,繳了10萬元保證金,甚至已經完成專櫃設計圖,卻在開工前一刻,向衣蝶致歉,表示受到新光三越的脅迫,無法到衣蝶設櫃。按常理,阿瘦皮鞋已經繳納保證金,顯有至衣蝶設立專櫃的決心,卻臨時喊卡,可見新光三越的行為對於廠商的限制效果十分明顯,是屬不正當競爭手段,阻礙衣蝶百貨台中店招攬廠商參與競爭,業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因此,公平會罰80萬元,並無不當而判新光三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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