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味全及光泉同時調漲鮮乳,公平會重罰1150萬元
公平會於96年8月30日第825次委員會議決議中,針對統一、味全及光泉於同年 8月1日同時調漲鮮乳銷售價格一事,以違反公平法第24條為由,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450萬元、350萬元、350萬元,總計達新台幣115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表示,渠等業者係我國鮮乳市場前三大製造商,市占率近8成,具備市場優勢地位,渠等業者過去即曾對生乳收購價格做季節性調漲,並於每年於4月1日調漲鮮乳價格之行為。其後公平會均會提前於3月間邀集業者開會宣示勿有同時漲價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本案中渠等業者於8月1日同步調漲鮮乳售價,業者在知法的狀況下,依公平法之精神即負有防止同時漲價義務,但能防止卻不防止,即已違背市場自由競爭之本質及精神,損及消費者利益,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本案中公平會抑制物價上漲雖立意良善,但批評者認為針對業者同步漲價之行為本應適用公平法第14條聯合行為,而今論以公平法第24條,立論基礎可能不夠堅強。此外,本案中公平會亦援引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概念,認為業者應負有防止公同漲價之義務,亦有不盡妥適之處。
實則公平會針對同步漲價否構成聯合行為,不能自由心證,於裁罰時也必須妥善適用法規,如此方能令業者信服。否則僅為抑制物價,卻無論據,反倒自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