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7

經建會與財政部將研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降後稅率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主委何美玥,於民國(下同)96年9月4日之記者會中表示,政府將持續推動稅賦改革,修法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之稅率,而調降後之營所稅稅率,將有可能比香港之營所稅稅率(16.5%)還低,藉以提升企業之競爭力。對於此點,財政部亦表明相同之看法,表示會請學者進行精算,配合調降稅率之修法工作,並於明年年初提出稅法修正案。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5%,已較香港、芬蘭之營所稅稅率(香港為16.5%、芬蘭為12.5%)為高,而新加坡亦有逐年調降營所稅稅率至18%之計畫,故經建會等單位將參考其他國家所制定之營所稅標準擬定調降計畫,至於營所稅是一次調降抑或分年逐步調降,將由相關部會再行研議。營所稅調降後,企業之每股稅後盈餘會增加,在本益比維持不變之情形下,將有利於股價之上揚。

  營所稅調降後,雖會使國庫遭受部分稅收之損失,但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下稱「促產條例」)關於「租稅減免」之相關規定(即促產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規定),將施行至98年12月31日為止(促產條例第72條規定參照),屆時促產條例所適用之相關產業將不再享有租稅減免之優惠,預計將可使國庫稅收增加約1千2百億元之收入。而且,於租稅減免優惠取消後,實際課稅稅率將等同於名目稅率,可使租稅之可預測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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