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3

重大訊息公開後的沉澱期延長為18小時

  近期內線交易犯罪頻傳,企業界或企業負責人動輒因違反內線交易而遭搜索、扣押或羈押,均影響國內股市行情波動及企業股價,因此,行政院特別指示金管會研擬證交法的修正草案。目前證交法修正方向主要有:現行重大消息公開12小時後才能買賣股票的消息沉澱期,擬延長為十八小時,且擬仿照美國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明定部分事項只要能舉證證明為持續性交易,即可享有內線交易豁免規定,對擔任董監事者將為一大利多。

  行政院財經小組日前曾特別針對證交法有關內線交易規定研商相關除弊興利措施,而行政院希望能將證交法修訂的更有彈性,以避免企業主、董監事或大股東的行事受控而動輒違法,不僅影響企業形象及國際聲譽,更造成該企業股價波動及國內股市的動盪。

  而行政院政務審查會昨天正式完成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關於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有作初步的修正,原規定在消息沒有公開前,或公開12小時內買賣股票者即構成內線交易,但是,考量我國企業及投資人的作業狀況,由於曝光期愈長對投資人愈有利,愈短則對企業獲重大消息後進行交易愈有利,亦即一旦要在隔天一點半收盤前完成交易買賣,企業必須提前公布重大消息,因此,將消息曝光期或沈澱期由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對於投資人更有保障,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在晚上七點公布重大消息,在隔天下午距收盤只剩半小時可交易。

  另外,備受矚目的是,這次修法也仿照美國內線交易豁免的精神,即明定部分事項只要能舉證是屬於例行持續性理財交易行為,而非因企業內部獲悉重大消息才去從事的交易行為,可以舉證後豁免受內線交易的規範,但是,關於那些事項可以舉證,行政院已要求金管會必須嚴謹訂定,而這項新增規定對企業內部董監事及大股東相當有利。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關於內線交易標的物原本只有股票與股權性質有價證券,這次增訂普通公司債,以防止企業在發生倒閉支付不能,而無法清償債權人債務時,趁機賣出公司債,對於債權人實有很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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