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24

「金融控股公司新設申請標準」修正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9月13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新設申請標準」修正案,修正相關審核標準計六點,除針對金控公司集團資本適足性、金控公司跨業範圍、守法性、金控公司申請設立時應提出預定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內容及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影響之審酌條件予以修訂外,並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實收資本額及資產總額最低標準至新台幣600億元及新台幣7,500億元。

  由修正說明中,可知金管會提高金控公司前述實收資本額及資產總額最低標準,乃係考量金控公司為一提供業者跨業整合經營整併之平台,為增加整併動能,進一步促成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整併,同時兼顧市場自由與新設金融控股公司相對於享有金融控股公司之競爭力,鼓勵體質良好之金融機構申設金融控股公司,對現有金控公司形成良性競爭之壓力,新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規模(實收資本額及資產規模),相較於現有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應達中段規模。因此金管會乃參酌現有金控公司實收資本額、資產規模中數,提高申設金融控股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及資產規模。

  金管會表示,相關新設申請標準於96年9月4日預告七日,預告期間僅接獲外界建議將最低實收資本額降為500億元之一項意見。惟經考量後,仍決議維持預告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標準新台幣600億元。

  金管會並表示,為配合前揭修正案之通過,將重新發布相關函令,包含「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及有關金控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91年7月2日 台財融 (一)字第0911000464號令及90年10月19日台財融 (一) 字第 0901000116 號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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