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7

投保法修正 強化保護小股東

  政府為了更進一步保證股市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金管會目前已將其所擬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文條文修正草案」,提交行政院政務審查會且獲行政院原則上之同意。此次修正主要分為三個層面:

一、 調降裁判費門檻:

  為了降低投保中心公益團體訴訟之負擔與風險,目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5條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億元部分,免繳裁判費。惟金管會認為消保法中關於免繳裁判費門檻僅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故「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亦應比照調降方屬為宜。目前金管會所提出草案係將其下修至新臺幣一千萬元,惟司法院代表認為調降幅度過大,故仍持保留立場。

二、 擴大對投保中心明確授權:

  由於目前法律授權相當不明確,是以投保中心欲於第一時間藉由假扣押或假處分,防止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有意掏空企業進行脫產,往往受到極大的阻力。有鑑於前述情況,在本次修正草案中即明確授權投保中心,得對損害股市投資人之企業得進行假扣押、假處分,並可參與重整、破產等程序。

三、 賦予股保中心逕提董監解任案之權力

  依目前公司法第200條規定,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時,於股東會未為決議之情況下,始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此條規定於實務上運作後,發現對於公司派董監事極為有利,亦有犠牲小股東權益之虞。鑑於股保中心立於一公益之立場,故於此次修正草案中排除公司法第200條、第214條及第227條等規定,使其得直接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出訴訟、董事對監察人提出訴訟,或訴請法院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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